2006年6月2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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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公告

  郑志坤:
  本院受理原告胡昌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已经审理终结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(2006)慈民一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你归还原告胡昌孝借款10000元,利息款480元,诉讼费1126.50元由你负担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,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  特此公告
  慈溪市人民法院
  2006年6月21日

  陈祖营:
  本院受理原告徐根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已经审理终结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(2006)慈民一初字第812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你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,诉讼费2666.50元由你负担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,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  特此公告
  慈溪市人民法院
  2006年6月21日

  柴挺凯:
  本院受理原告叶建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,因你离家外出,下落不明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84条第一款的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、应诉通知书、举证通知书、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。原告叶建凡诉请判令由你即时归还借款40000元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,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,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。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车建国担任审判长,与审判员华惠芳、代理审判员顾保军组成合议庭,并定于2006年9月30日上午8:30在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范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。希你准时出庭,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。
  特此公告
  慈溪市人民法院
  2006年6月21日

  孙坤耀:
  本院受理原告刘其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已经审理终结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(2006)慈民一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。该判决书确定你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邹顺建借款30000元,本案诉讼费用2190元,由你负担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,逾期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  特此公告
  慈溪市人民法院
  2006年6月21日

  钱琦军:
  本院受理原告虞志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已经审理终结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(2006)慈民一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。该判决书确定你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钱琦军借款87000元,本案诉讼费用3770元,由你负担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,逾期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  特此公告
  慈溪市人民法院
  2006年6月21日

  施利君、俞秋浓:
  本院受理原告邹顺建诉你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已经审理终结。现依法向你俩公告送达本院(2006)慈民一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。该判决书确定你俩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邹顺建借款580000元,本案诉讼费用11460元,由你俩负担。限你俩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,逾期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  特此公告
  慈溪市人民法院
  2006年6月21日